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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广州代理记账 > 代理出口退税 >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办理须知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办理须知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出口退(免)税认定变更是指纳税人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认定后,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改变经营者名称、改变企业法人代表(个体工商户负责人)、改变行业归属或隶属关系、改变住所或经营场所但不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海关代码变更、增减开户银行及帐号、改变经营者类型、改变核算方式、增减注册资金、改变有效期、改变经营者授权办税人员、改变分支机构名称、增减分支机构、改变其它认定内容),须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一、适用法律法规依据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六条、第二十三条。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二、提供资料 
  (一)变更单位名称、海关代码、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纳税人识别码、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事项的:
  1.《出口企业退税认定变更申请表》(一式二份)。
  2.《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原件。
  3.内容已发生变更的有关资料(包括税务登记证、《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变更出口退税银行及账户的:
  1.《广州市出口企业退税账户确认书》(一式二份)。
  2. 企业书面说明(出口退税账户原则上一年只能变更一次,企业变更名称、法人、地址的,可相应变更一次退税账户,其他情况要求变更账户的提供书面说明)。
  3. 法院出具的解除冻结的文件(申请变更法院冻结的出口退税帐户时提供)
  三、注意事项   
  (一)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纳税人,可不再办理退(免)税认定手续。但如需办理变更手续的,需同时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二)违章处理
  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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