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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进出口 > 进出口经营权 > 海关临时注册登记

海关临时注册登记

发布日期:2015-05-11 00:00:00  阅读次数:0

海关临时注册登记

一、临时报关单位的范围

下列单位未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可以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一)境外企业、新闻、经贸机构、文化团体等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

(二)少量货样进出境的单位;

(三)国家机关、学校、科研院所等组织机构;

(四)临时接受捐赠、礼品、国际援助的单位;

(五) 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六)其他可以从事非贸易性进出口活动的单位。

二、临时注册登记申请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在向海关申报前应当向拟进出境口岸地或者海关监管业务集中地海关办理临时注册登记手续。

办理临时注册登记,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委派证明或者授权证明及非贸易性活动证明材料。

三、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

临时注册登记单位海关不予核发注册登记证书。仅出具临时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

临时注册登记有效期最长为七日,法律、行政法规、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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