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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上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介绍汇总(上)

  进入2009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仍然是制约全球经济发展与前进的主导因素。从我国来看,对外贸易形势十分严峻,进口税收政策作为经济调控的手段之一,特别在税收优惠方面对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缓解经济危机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对此,本文将最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归纳总结,以方便读者参考。 

  一、配套出台三个管理办法 

  一是自2009年2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9号)开始施行。此办法从规范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工作,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对进出口货物减征或者免征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统一。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减免税备案、减免税审批、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减免税货物的处置、减免税货物的管理、附则七个方面。 

  二是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税收先征后返管理办法》(财预[2009]84号),对经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所有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先征后返均按此办法执行。如果进口货物应返税款为海关填发的《海关专用缴款书》中缴纳入库的全部或部分税款,已经作为进项税抵扣的税款仍然可以享受返税政策。 

  三是颁布《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财关税[2009]50号),明确在“十一五”期间对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一)免税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的范围内。 

  2、与农、林业生产密切相关,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林业生产的下列种源: 

  (1)用于种植和培育各种农作物和林木的种子(苗); 

  (2)用于饲养以获得各种畜禽产品的种畜(禽); 

  (3)用于培育和养殖的水产种(苗); 

  (4)用于农、林业科学研究与试验的种子(苗)种畜(禽)水产种(苗)。 

  3、进口种子(苗)不得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的建设;进口种畜(禽)鱼种(苗)不得用于度假村或俱乐部等高档消费场所等。 

  (二)免税进口野生动植物种源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财关税[2006]3号所附《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品清单》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 

  2、进口单位是动植物科研院所、动物园、专业动植物保护单位、养殖场、种植园,具备研究和培育繁殖条件。 

  3、用于科研,或育种,或繁殖。 

  二、促进边境贸易积极发展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边境贸易发展有关财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8]90号)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以边境小额贸易方式进口的商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照章征收。 

  三、修订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新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2009年第4号公告)规定,自2009年1月l日及以后核准属于《中西部外资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外商投资项目(包括增资项目),享受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项目项下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上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和配套件、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和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03号的有关规定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照章征收。对2008年12月31日及以前按照修订前的《目录》办理上述业务的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但是,必须在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 

  四、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 

  自2009年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2009年第181号)要求,从优惠贸易协定成员国或者地区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凡符合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的;凡符合非完全在该成员国或者地区获得或者生产,但必须按相应优惠贸易协定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制造加工工序标准或者其他标准确定其原产地的;凡符合原产于优惠贸易协定某一成员国或者地区的货物或者材料在同一优惠贸易协定另一成员国或者地区境内用于生产另一货物,并构成另一货物组成部分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优惠贸易协定对应的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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