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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广州代理记账 > 代理出口退税 > A类出口企业先退税后审批

A类出口企业先退税后审批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A类出口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外贸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B级以上,生产企业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外贸企业连续2年出口额在5000万美元(含)以上,且直接办理出口退税总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生产企业连续2年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含)以上,且直接办理“免、抵、退”税总额在600万元(含)以上。 
  通知规定,对A类出口企业试行“先退后审”办法。即A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对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

  对B类出口企业试行“边退边审”办法。B类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货物,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使用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申报系统生成电子申报数据,在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电子信息预审通过的情况下,按月填写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表并附送相应的退税凭证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收到B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后,应优先对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凭证、资料进行人工审核,人工审核可先抽查30%;在抽查未发现疑点的情况下,通过出口货物退(免)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进行计算机审核、审批,并在12个工作日内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送国库办理退库手续;抽查中如发现疑点或有误的,应扩大抽查面审核,并在排查疑点后给予审核审批办理退库手续。

  通知同时规定,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批办理A类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后,应每一个季度对A类出口企业已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附送的退税凭证、资料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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