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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广州代理记账 > 代理出口退税 >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发布日期:2015-05-06 00:00:00  阅读次数:0

一、条件:
外贸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因故发生退关退运情况,凡海关已经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外贸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凭此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关退运手续。
二、法律依据: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协调配合严格出口退税报关单管理和加强防伪鉴别措施的联合通知》(署监〔199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三、所需资料:
(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1份
(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已申报退税的提供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3.税收通用缴款书(已补税的提供)
4.出口发票复印件
5.载有《关于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的报告》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外贸企业在向海关办理货物退运手续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出口商品退运已补税证明”。
五、审批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程序:
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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