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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广州代理记账 > 代理出口退税 >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发布日期:2015-09-06 00:00:00  阅读次数:0

  事项名称: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9号)

  申请条件:

  出口企业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或签订首份委托出口协议之日起30日内,提供有关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其他单位在发生出口货物劳务业务之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办理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前应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办理材料:

      出口企业: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5)未办理备案登记发生委托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应提供上述第(2)、(3)项资料。

       其他单位:

  (1)《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

  (2)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1)填报《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及电子数据、使用ETS退税的需提供《广州市电子缴税入库系统委托缴税协议书》复印件;

  (2)根据所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以下对应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提供国际运输服务。以水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以航空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公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提供航天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商业卫星发射服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商业卫星发射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以公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持《道路运输证》的直通港澳运输车辆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澳门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获得港澳线路运营许可船舶的物权证明;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大陆往返台湾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及持《台湾海峡两岸间船舶营运证》船舶的物权证明;以航空运输方式提供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国内(含港澳)航空客货邮运输业务”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范围包括“公务飞行”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证》;以铁路运输方式提供内地往返香港的交通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经营范围包括“许可经营项目:铁路客货运输”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具有提供铁路客货运输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采用程租、期租和湿租方式租赁交通运输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的,应提供程租、期租和湿租合同或协议。

  ——对外提供研发服务或设计服务的,应提供《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

  (3)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出口货物劳务,且未办理过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研发机构,应在申请办理退税前将以下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认定手续: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退税账户证明;

  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补充细化:

  (1)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提供招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复印件。

  (2)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首份融资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除按上述出口企业提供相应的资料外(仅经营海洋工程结构物融资租赁的,可不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①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资质证明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②融资租赁合同(有法律效力的中文版)原件(查验)及复印件;

  ③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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