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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发布日期:2015-05-17 00:00:00  阅读次数:0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提交材料规范
1. 经营者(主持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报事项变动)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变更名称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书;
变更的名称涉及行业和经营特点的,应当同时办理主营项目类别变更登记及经营范围变动申报。
3. 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申请办理变动申报,提交新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
4. 变更主持经营者的,仅限在已申报的参与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范围内变更,由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报事项变动)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个人经营的,不得变更经营者。
5. 经营者本人姓名、住所发生变更的,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姓名、住所变更证明复印件;
6. 变更组成形式的,由参加经营的全体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其中:由个人经营变更为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7. 变更经营场所的,仅限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变更。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新经营场所在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一废一立”原则办理,即注销原个体工商户登记,向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1)属于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者产权证明复印件;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国土房管部门出具的已申报预售合同或者预告登记证明复印件,《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派出所编订门牌的证明复印件。

(2)租赁(借用)房屋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和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没有房屋产权证明,但符合《关于解决生产经营场所场地证明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临时经营场所要求的,提交租赁(借用)合同复印件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临时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3)租赁已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及市场场地使用证明的市场铺位,提交铺位租赁合同和市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住所或经营场所位于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工业园或科技园等园区的,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和园区管委会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

(5)属于军队房产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合同复印件、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复印件;承租人转租军队房产的,还应提交军队出租单位同意转租证明复印件。
8. 变更主营项目类别或变动经营范围,涉及其他事项变更登记或变动申报事项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或申报事项变动。

申请书中记载的经营范围涉及广州市商事登记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可登录广州工商红盾信息网进行查询】,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复印件;
9. 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10.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广州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申请变更、申报事项变动的个体工商户适用本规范。
2.《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报事项变动)申请书》、《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由经营者签署,或者由经营者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者签字。

 

三、表格样例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变动申报事项)申请书及提交材料规范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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