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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而购买的设备(电脑、打印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

发布日期:2015-09-07 00:00:00  阅读次数:0

  请问公司专为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而购买的设备(电脑、打印机)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全额抵减?

  更新日期:2015-09-07 来源: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作者:纳税服务处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因此,根据上述规定,电脑、打印机属于通用设备,不属于可全额抵减的范围。但一般纳税人购买电脑、打印机如用于增值税项目且取得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发布日期:2015-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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