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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程序简化后:发票领用,非经办人办理有风险!

发布日期:2015-10-26 00:00:00  阅读次数:0

 发票是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税收征管的基础。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税总发〔2014〕85号)规定,简化发票申领程序。最近,个别地区出现了非经办人领用发票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案例。因此,发票申领程序简化后,纳税人要把握发票领用的政策规定,防范风险。 
   
  政策规定 
   
  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的规定,纳税人在领用发票时,需要报送的材料如下: 
   
  发票核定时:《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增值税发票核定需提供2份);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办理或经办人发生变化时提供);发票专用章印模(首次申请发票票种核定时提供)。税务机关办结后,当场发放《发票领用簿》。 
   
  发票发放时: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发票领用簿》;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应提供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IC卡;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风险防范 
   
  为了防范发票领用中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规定,确保发票申领者身份合法。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充分利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信息查询系统,以及公安部门的公民身份信息查询系统,做好税务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核对工作,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身份、假证件注册登记,骗购发票。 
   
  税总发〔2014〕85号文件规定,对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第一次申请发票增量时,可以要求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财务负责人到场,并积极探索发票申领环节对经办人的拍照存档制度。 
   
  为此,纳税人领用发票时,领用人身份证原件,必须与《发票领用簿》上身份证复印件相同,对因特殊情况,《发票领用簿》上的经办人不能亲自办理而需他人代理的,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发票领用簿》上的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并由企业开具有法人签字的书面证明,注明代理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加盖公章后方可购买。这样规定,可以防止纳税人相关证件、章戳丢失被盗后被人冒领发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目的是保障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纳税人应理解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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